(2015)兰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美竹与杨玉昌、张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竹,杨玉昌,张艳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王美竹,女,1957年1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宋钢胜,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玉昌,男,1960年3月14日生。被告张艳军,男,1978年9月8日生。原告王美竹与被告杨玉昌、张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竹委托代理人宋钢胜、被告杨玉昌、张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6日12时许,张艳军驾驶的豫BUJ3**轻型货车沿兰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葡萄架乡王庄村东段时,在超车过程中车上所载家俱撞上前方同向行驶原告所骑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和货车所载家俱损坏,王美竹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艳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美竹无责任。原告王美竹的前期医疗费用被告已经支付,但原告后期医疗费用拒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6080.62元。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玉昌辩称,我现在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前几天我还支付原告50000元现金,并愿意提供我的两间门面房作担保。被告张艳军辩称,我是为被告杨玉昌工作的,从2010年10月开始至今,此次事故也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何承担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12时许,张艳军驾驶的豫BUJ3**轻型货车沿兰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葡萄架乡王庄村东段时,在超车过程中车上所载家俱撞上前方同向行驶原告所骑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和货车所载家俱损坏,王美竹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艳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美竹无责任。原告王美竹的伤情经兰考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1、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2、左颞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双侧小脑幕切迹疝,5、左侧颞顶部裂伤。原告先后在兰考县人民医院、兰考县妇儿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另查明豫BUJ3**轻型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杨玉昌,被告张艳军是被告杨玉昌的雇员,在为雇主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此次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日杨玉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0000元。经计算原告王美竹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72668.52元、购药费2008.1元,共计174676.6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医院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公安户口证明及身份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在本次事故中张艳军应负全部责任,王美竹没有责任,张艳军驾驶的豫BUJ3**轻型货车虽然投有交强险,但是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经用完。张艳军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杨玉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医疗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辅助器具费票据不在其诉讼请求的医疗费范围内,对于该票据不予支持。被告杨玉昌赔偿原告医疗费174676.62元,杨玉昌为原告支付有医疗费50000元折抵后还应支付124676.6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玉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美竹医疗费124676.62元;二、驳回原告王美竹对被告张艳军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美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2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8592元,由被告杨玉昌承担7600元,原告王美竹承担9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进良审判员 邱进锋审判员 孙岩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秋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