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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拐卖妇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6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桂苹,女,1954年3月出生。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志枫,男,1988年5月出生。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贵珍,女,1961年11月出生。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荣桂,男,1960年7月出生。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拐卖妇女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杨贵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桂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张秀云(又名胖嫂,另案处理)、杨贵珍以介绍婚姻为名,带领镇平县安子营乡白草庄村村民耿付聚窜至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以6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被骗的缅甸妇女第查肯作儿媳并接回镇平。胡桂苹、张秀云各获利1000元。第查肯后被解救回原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桂苹、杨贵珍及同案犯张秀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第查肯陈述了被人从平顶山带到白草庄,并被迫与一个年轻人同居的事实。经第查肯辨认,认出了张秀云、胡桂苹、杨贵珍是把她拐卖到镇平的几个人,认出李志枫为殴打她和三呐蕴的男人;证人耿付聚、张天翔证实通过杨贵珍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老婆子一起到平顶山鲁山县,花63000元买了个缅甸女做儿媳。(二)2014年春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张秀云、李志枫、王荣桂、杨贵珍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平顶山市鲁山县的缅甸籍妇女“三呐蕴”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韩堂村村民韩泽涛为妻,胡桂苹、张秀云、杨贵珍分别获利2000元,王荣桂获得2500元,李志枫获得1500元。后三呐蕴被解救回原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同案犯张秀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三呐蕴陈述了被拐卖的详细经过,经三呐蕴辨认,认出了张秀云、胡桂苹、杨贵珍就是参与将其拐卖到镇平县彭营乡韩堂村的人,认出李志枫就是殴打她和第查肯的男人;证人李桂霞、韩泽涛证实通过王荣桂和北李庄一个嫂子及这个嫂子的儿子、儿媳、范庄村邓湾一个嫂子,花80000元买了个缅甸女做儿媳,经李桂霞、韩泽涛辨认,胡桂苹就是所说的北李庄嫂子;证人孙姗姗证实为韩泽涛的婚事,在柳园王荣桂家,邓湾的胖娘给她和胡桂苹、李志枫各1000元。(三)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胡桂苹伙同李志枫、王荣桂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河南鲁山的缅甸籍妇女以72000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北王庄鲁庄村民鲁更新为儿媳。王荣桂获利2500元,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共获利4500元。后该缅甸籍女子从鲁更新家逃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王荣桂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鲁更新证实通过王荣桂和田营村李庄的母子联系了一个缅甸女做儿媳,花了72000元,但过了不长时间就跑了。(四)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李志枫、“万军”、“全银”及鲁山人贩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被拐骗到鲁山的缅甸妇女以74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县雪枫办事处榆盘村村民张某某为儿媳,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万军”、“全银”分别获利1000元。后该缅甸籍妇女从张某某家逃走。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荣桂到镇平县公安局彭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案发后,王荣桂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证实通过全银等七、八个人,领了一个缅甸女做儿媳,当时要80000元钱,最后搞价按74000元钱,但后来这缅甸女跑了;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的户籍证明;王荣桂的前科材料;镇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实王荣桂主动投案及协助抓获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的证明。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被拐卖妇女三人以上,被告人杨贵珍、王荣桂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被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荣桂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以被告人胡桂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以被告人李志枫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以被告人杨贵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以被告人王荣桂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桂苹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不是主犯,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桂苹伙同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被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胡桂苹、李志枫参与拐卖三人以上。王荣桂虽有犯罪前科,但其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到案后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胡桂苹、李志枫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桂苹上诉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一审量刑畸重的理由。经查,本案为一般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其分工虽有不同,但作用并无明显区别,不宜划分主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褚松龄审判员  王飞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