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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嵘与赖劲松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嵘,赖劲松,蒋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彭嵘,男,生于1975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赖劲松,女,生于1968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蒋志顺,男,生于1967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彭嵘申请执行赖劲松、蒋志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70000元、负担受理费775元和本案执行费9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