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230号原告孙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