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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230号原告孙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