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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虎强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虎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魏虎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虎强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