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8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用共计798246.4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4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司法救助,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40000元,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8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