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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调确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甲、丁乙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272号申请人彭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丁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张丙,****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甲与申请人丁乙、张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彭甲与申请人丁乙、张丙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甲与申请人丁乙、张丙撤回申请。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