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曹瑞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张国超,张国杰,张国刚,曹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260号申请人张国利,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张国超,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张国杰,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国刚,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瑞芬,女,194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瑞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账号xxxxx(原卡号xxxyy)一卡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瑞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账号xxxxx(原卡号xxxyy)一卡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