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主任科员。被执行人赵某,青岛市市立医院职工。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