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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吴文凯与吴文凯、吴庆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吴文凯,吴庆军,林岸英,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娱。委托代理人何国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永密,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凯。被告吴庆军。被告林岸英。第三人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月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凯、吴庆军、林岸英及第三人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