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拜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王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被执行人王立明,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