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慧梅与杜靖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慧梅,杜靖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唐慧梅。被告杜靖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慧梅诉被告杜靖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慧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为28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84元,由原告唐慧梅承担。审 判 长 黄 英审 判 员 钟 旻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文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