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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慧梅与杜靖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慧梅,杜靖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唐慧梅。被告杜靖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慧梅诉被告杜靖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慧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为28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84元,由原告唐慧梅承担。审 判 长  黄 英审 判 员  钟 旻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文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