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8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因长期不在家,查银行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工资金额16900元,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无执字第00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