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向专、阮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向专,阮静,武汉市蔡甸农产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82号。负责人:盛志翔,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锋、侯长军,均系该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专。被告:阮静。被告:武汉市蔡甸农产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红光村。法定代表人:程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诉被告向专、阮静、武汉市蔡甸农产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专、被告阮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人民陪审员 丁享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可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