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石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50号移送执行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石祥,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石祥罚金人民币8000元。后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石祥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规定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