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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宇彬,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昱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