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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新品川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新品川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晏礼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玉鹏,员工。被告四川省新品川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新品川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