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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商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天津荣丰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天津荣丰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442号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毛士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俊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荣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经济开发区广海道9号华夏设计院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院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丰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荣丰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荣丰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荣丰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04元,由原告苏州市华能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 磊审 判 员  严林生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