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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XX仙与石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仙,石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453号原告:XX仙。被告:石健。本院在审理原告XX仙诉被告石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仙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