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金辉与郑益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辉,郑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林金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相区。被执行人郑益山,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益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益山至今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机构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林金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