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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明申请苑吉奎、刘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苑吉奎,刘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苑吉奎,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刘月明,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苑吉奎、刘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位于望奎县五街三十委、房屋面积108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本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张明可持本裁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终结(2014)望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潘瑞祥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