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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车永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永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65号罪犯车永华,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以被告人车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4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7月12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09年7月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2年10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车永华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车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车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车永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车永华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车永华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永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