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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建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X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前十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士岭,董事长。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加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