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建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X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前十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士岭,董事长。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瑞兴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加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