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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文满与陈叶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文满,陈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330号申请执行人:金文满。被执行人:陈叶红。申请执行人金文满与被执行人陈叶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文满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3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