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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义坤、林爱香与杨守城、胡回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义坤,林爱香,杨守城,胡回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蒋义坤。原告:林爱香。被告:杨守城。被告:胡回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义坤、林爱香与被告杨守城、胡回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义坤、林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义坤、林爱香负担。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