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艳杰与刘玉平、魏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04981号原告:刘艳杰,农民。被告:刘玉平,农民。被告:魏天平,农民。被告:李静,左右,农民。被告:刘腾淋,儿童。被告:刘郡淋,儿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杰与被告刘玉平、魏天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杰以原告李静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杰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艳杰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