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磊诉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刘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王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志玲,内蒙古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东,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王磊诉被告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6日由本院审判员刘则民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贺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的委托代理人李志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涛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至今未还,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的事实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东偿还原告王磊借款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晓东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陈海涛承担20元,被告王磊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