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治秦,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治秦、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4年4月15日其与被告雷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5月,双方因盖房发生矛盾,被告回任陈村居住,并变卖、侵吞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4月20日,被告将摩托车等财产强行拉走,并要与其离婚。2015年4月24日,被告毁坏其红薯苗棚及红薯苗,双方发生打架。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雷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将其殴打。2014年5月双方因盖房的质量问题发生矛盾,其回任陈村居住。2015年4月24日,原告对其无端殴打,致其受伤住院,由于激愤其将自家红薯苗棚及红薯苗毁坏。原告起诉离婚后,曾找其和好。其与原告结婚时一穷二白,现在家境殷实,其已将孩子抚养成人,结婚十余年,其为家庭做出巨大的贡献。其认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各带婚前一子共同生活,现孩子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双方因盖房问题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回任陈村居住。2015年4月8日,被告私自将玉米卖掉,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5年4月20日,被告将音响等财物拉走,与原告发生矛盾。2015年4月24日,被告将自家红薯苗棚及红薯苗毁坏,双方发生打架,原告将被告打伤,被告住院治疗4天。2015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谈话笔录、住院病历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均为再婚,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仅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体谅被告为家庭的辛勤付出;被告应与原告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控制急躁情绪,妥善解决生活矛盾,共创幸福的家庭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毛 龙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