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重庆和联建材有限公司与李福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联建材有限公司,李福坪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39号原告重庆和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凤凰村,组织机构代码66644791-7。法定代表人罗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军,重庆晓帆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坪,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和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联公司)诉被告李福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凤华于2015年9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军,被告李福坪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联公司诉称,李福坪在和联公司上班,在炮工组工作,2014年8月14日受工伤属实,对碚劳人仲案字(2015)1178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均无异议,均应该支付。但认为仲裁裁决结果应该扣除和联公司已经支付的2400元。双方劳动关系在2015年5月15日李福坪申请仲裁之日解除。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和联公司支付李福坪停工留薪工资及其生活津贴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7702.87元;2、诉讼费由李福坪承担。被告李福坪辩称,李福坪在和联公司从事炮工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在2015年5月15日李福坪申请仲裁之日解除。对碚劳人仲案字(2015)11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均无异议,同意扣除和联公司已经支付的2400元。经审理查明,李福坪在和联公司上班。和联公司为李福坪参加了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伤保险,未为李福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2014年8月14日,李福坪在和联公司进行钻孔作业上钻杆时,右手食指被工具压伤。经重庆嘉陵医院2014年9月2日出院诊断为:1、右手食指末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手食指指腹皮肤缺失;3、右手食指指甲床裂伤。2014年11月18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福坪受伤为工伤。2015年4月8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福坪伤残等级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5年5月15日,李福坪以和联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至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和联公司支付其以下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元/月×7个月=25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38元/月×2个月=94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元/月×6个月=2842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600元/月×3个月=10800元;生活津贴3600元/月×5个月×70%=126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元/天×19天=152元;住院护理费19天×80元/天=1520元。2015年7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5)第11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和联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福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元/月×6个月=2842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及生活津贴差额3062.08元/月×3个月+4.87个月×3062.08元/月×70%-7950元=11674.87元,以上共计40102.87元;二、驳回李福坪的其他申请请求。和联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来院。另查明,和联公司已经支付李福坪2400元,李福坪同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综上所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参保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李福坪因工致残被鉴定为拾级伤残,和联公司应按规定向李福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联公司支付李福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及生活津贴差额40102.87元,对此和联公司主张扣除已经支付的2400元,李福坪同意扣除,本院予以确认。和联公司应支付李福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及生活津贴差额共计37702.87元。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李福坪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李福坪与和联公司对此并未起诉,本院不予审查。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和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福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及生活津贴差额共计37702.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和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