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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刚云、康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白刚云,康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奥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白刚云。被告:康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刚云、康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康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苗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