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于祥洋、赵绪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于祥洋,赵绪文,安丰秋,王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1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住所地:胶南市海青镇驻地。代表人:闫正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森,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于祥洋。被执行人:赵绪文。被执行人:安丰秋。被执行人:王传政。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传政、安丰秋、于祥洋、赵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5952.0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传政已自动过付案款29390.73元,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1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