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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明兰、刘禹贵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桂花村莲花堡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774号原告刘禹贵,女,汉族,1967年12月3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申明兰,女,汉族,1935年12月21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桂花村莲花堡社。住所地北碚区施家梁镇桂花村。负责人刘波,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禹贵、申明兰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桂花村莲花堡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禹贵、申明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禹贵、申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禹贵、申明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刘禹贵、申明兰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