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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玉仓诉肖尚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仓,肖尚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王玉仓。被告肖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仓与被告肖尚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仓于2015年9月21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王玉仓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海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