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玉仓诉肖尚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仓,肖尚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王玉仓。被告肖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仓与被告肖尚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仓于2015年9月21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王玉仓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海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