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71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因盗窃于2015年5月3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下旬一天22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黄哥”(身份信息不明,未归案),携带液压剪、小刀和编织袋,去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海开展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一空置彩绘车间内,盗剪16平方毫米双塑铜芯电线48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6元),并销赃。2015年4月下旬一天22时许,叶某伙同“黄哥”(身份信息不明,未归案),携带液压剪和编织袋,去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海开展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一空置彩绘车间内,盗剪35平方毫米双塑铜芯电线15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0元),并销赃。2015年7月28日16时许,叶某携带一把胶钳去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海开展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从该公司生活区侧门进去后找到一空置机修车间,并从该车间的窗户爬进去,在里面睡觉。至次日8时许,叶某醒来准备盗剪电线时被巡逻保安发现。保安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叶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登记证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第三次盗窃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胶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邝占雄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