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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宗小木、张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英,张妹英,宗小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24-3号申请执行人周凤英,女,1939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妹英,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宗小木,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妹英、宗小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妹英、宗小木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妹英、宗小木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