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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立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骆发生与马伟成、马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发生,马伟成,马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70号申请人:骆发生,男,汉族。被申请人:马伟成,男,回族。被申请人:马艳,女,回族。申请人骆发生与被申请人马伟成、马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疆沙湾农商银行商户地支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骆发芝以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2XX**号房产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伟成、马艳在新疆沙湾农商银行商户地支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骆发芝(身份证号×××)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2XX**号房产证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