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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文涵与李思阳、李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刘文涵。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阳。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胜。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涵与被告李思阳、李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为179.5元,由原告刘文涵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悦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人民陪审员  张利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