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文涵与李思阳、李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刘文涵。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阳。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胜。委托代理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涵与被告李思阳、李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为179.5元,由原告刘文涵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悦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人民陪审员 张利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