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隆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辩护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辩护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隆化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颖代理审判员 刘震宇人民陪审员 冀凤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