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庆荣与刘志忠、高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荣,刘志忠,高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高庆荣,住宾县。被执行人刘志忠,住宾县。被执行人高友志,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庆荣与被执行人刘志忠、高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0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忠、高友志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高庆荣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