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刘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宏成与杨晓平、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宏成,杨晓平,陆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吕宏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干宽,大丰市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平,居民。被告陆建,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惟民,大丰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宏成诉被告杨晓平、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宏成,被告杨晓平、陆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惟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宏成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杨晓平称因货车营运周转需要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现金30000元整、29000元整,并约定于2014年4月20日前归还本息,月利率为2%,如有逾期自愿承担违约金壹万元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约定完毕后,原告分两次将现金59000元交给被告。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本付息,另查被告杨晓平与被告陆建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家庭经营,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晓平、陆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6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及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晓平、陆建辩称:1、此借款为非法借贷关系,系游戏厅玩赌博机输掉的,不受法律保护,该两笔借款只有2.9万元借条是真实存在的,但原告并没有实际向我方实际支付29000元现金。后原告要求被告杨晓平给付利息,被告杨晓平没钱给付,故在原告的要求下增加1000元利息,重新出具了一份30000元的借据。被告当时急于脱身,没有将原来的2.9万元的借条要回。2、原告已将被告的一辆货车进行了债务偿还抵押,双方的债务关系已经取消。3、被告杨晓平与被告陆建并没有登记结婚,只属于非法同居。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杨晓平因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吕宏成借款,其中一笔为3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吕宏成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用于自己的货车营运周转,定于2014年4月20日之前归还本息(月利息2%)如有逾期自愿承担违约金壹万元和债权人实现此笔债务的一切费用。今借人:杨晓平,2014年3月20日”。原告吕宏成在被告杨晓平出具借条后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另一笔为29000元,被告杨晓平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吕宏成现金人民币贰万玖千元整(¥29000.00)用于自己的货车营运周转,定于2014年4月20日之前归还本息(月利息2%)。逾期自愿承担违约金壹万元和债权人实现此笔债务的一切费用。今借人:杨晓平,2014年3月20日”。原告在扣除1000元利息后,实际向被告杨晓平交付现金28000元。嗣后,被告杨晓平陆续向原告吕宏成还本金1400元。其余借款至今尚未偿还,原告索款未果,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吕宏成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5000元,被告杨晓平与被告陆建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2月16日在安徽省五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本人及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借条原件、代理费发票、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被告杨晓平、陆建未及时还款造成违约,被告杨晓平、陆建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吕宏成主张被告杨晓平偿还借款本金56600元及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吕宏成为实现债权给付诉讼代理费5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杨晓平、陆建承担诉讼代理费3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晓平与陆建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认为被告陆建对被告杨晓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抗辩债务系赌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已用货车进行债务抵押,因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提供不出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晓平、陆建共同偿还原告吕宏成借款566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判决���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晓平、陆建偿还原告诉讼代理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杨晓平、陆建负担。该款原告吕宏成已预交,限被告杨晓平、陆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附言说明:交盐城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夏  和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宣岑(代)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