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559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某,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沈梅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五)准许或不准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