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7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明堂与毕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7074号原告许明堂,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永兰,女,1958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许明堂诉被告毕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佳琪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明堂的委托代理人杜跃平、被告毕永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中查明被告毕永兰的借条所认定的事实,对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被告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截至2015年8月的到期债务人民币8,000,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永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明堂借款人民币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毕永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佳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