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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正华与赵华钦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正华,赵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林正华,男。被执行人赵华钦,男。申请执行人林正华与被执行人赵华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华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正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赵华钦长期外出不归,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