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正华与赵华钦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正华,赵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林正华,男。被执行人赵华钦,男。申请执行人林正华与被执行人赵华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华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正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赵华钦长期外出不归,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