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培琴、方小华。被告: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返祖。原告杭州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和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