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丰商初字第3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寿光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圣(胜)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圣(胜)杰,侯景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3092-2号原告:寿光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德军,经理。被告: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圣杰,经理。被告:侯圣(胜)杰,系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侯景寒。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兴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圣(胜)杰、侯景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2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