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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与胡文富、徐礼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胡文富,徐礼永,许义诚,徐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930-1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胡圣留,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文富,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徐礼永,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许义诚,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徐从珍,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文富所有的皖N×××××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