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应琛、陈恺与陈恺、颜巧琴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琛,陈恺,颜巧琴,浙江普兰特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应琛。委托代理人夏滨、胡文雁,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恺。被告颜巧琴。被告浙江普兰特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琛与被告陈恺、颜巧琴、浙江普兰轻工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取收),由原告应琛负担。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群撤诉申请书永康市人民法院:我诉被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先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申请人:2015年10月15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