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郭XX诉姚XX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初字第631号原告郭XX,女,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被告姚XX,男,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繁峙县金山铺乡人。原告郭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被告姚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诉称,2012年5月1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少言寡语,交流困难。2013年2月28日生育一女,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经常为此吵嚷不止,加之原被告长期分��。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离婚;2女儿姚X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姚XX口头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很好,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争吵,但并不能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故被告解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名叫姚X,2013年2月28日出生,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吵嚷后分居,被告多次登门规劝,原告执意不回,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分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驳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XX与被告姚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晶晶审 判 员 梁屹斌人民陪审员 贾栎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