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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牧林平、邓富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牧林平,邓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代表人:寇建丽,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牧林平,女。被执行人:邓富平,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牧林平、邓富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镇民金初字第0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对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镇平县城关镇雪枫路中段北侧、房权证号为镇字第000181**号的房地产一座予以评估,评估价为26660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评估报告的认可。截止2015年10月26日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应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牧林平、邓富平共有的位于镇平县城关镇雪枫路中段北侧、房权证号为镇字第000181**号的房地产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海审判员  安振宇审判员  周文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