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488号原告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组织机构代码77382549-3。法定代表人朱锁平,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胜,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佳苑新城七号楼4号。组织机构代码:71008419。负责人王宏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男,汉族,现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冯勤绪审判员 杨录海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昊亮 来源:百度搜索“”